释义 |
探视权人一个月行使探视权的次数可以由父母双方进行协议,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次数。如果探视权人的探视行为有利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抚养方也愿意协助其探视的,那么探视权人可以一个月内多次探视孩子。如果其探视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那么探视权人一个月内应减少探视子女次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