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内容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综上所述,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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