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蔡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70.5万元(折合每亩4.7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物补偿。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对安置对象采用货币安置、村组内调地安置和社保安置。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上蔡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综上所述,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