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津贴包括哪些项目 |
释义 | 法律分析:1、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 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 难产假。剖腹产、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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