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控股公司如何解散 |
释义 | 国有控股公司解散的方式有: 1、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决定公司的解散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国有控股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等。 一、公司法对行使表决权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法律中关于表决权的规定包括: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公司章程怎样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流程如下: 1、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通过; 2、董事会提出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于修改公司章程进行讨论; 4、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情形 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情形为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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