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否认定义:探讨法律原则 |
释义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为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否认公司与股东的独立人格,迫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一种法律措施。 法律分析 探究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价值两面性,也许我们能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找到缘由。书中曾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于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应运而生,其首推19世纪后半期于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U.S.V.MilwakeeRefrigeratorTransltCo)一案中确立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本质日本学者森木滋曾作过这样的精辟解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的独立性被认为是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予全面的否定,而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事,只就特定事案否定其法人人格的机能,讲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结语 通过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探究,我们可以发现其价值具有两面性。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指出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因此需要以权力来约束权力。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的确立,正是为了防止滥用权力,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本质在于承认公司的存在,但在特定事案中否定其法人人格,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这种法律措施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公司股东对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平等和公正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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