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登记是合理的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登记的合法性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婚姻无效包括重婚、当事人为禁婚亲、未到法定婚龄和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况。在处理无效婚姻财产时,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 一、关于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登记的合法性 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登记在某些情况下是合理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二、婚姻无效的法定是由是什么 1、重婚。一夫一妻是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终止之前不得结婚,否则构成重婚,后婚当然无效。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者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2、当事人为禁婚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无论是全血缘还是半血缘、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都不得结婚。3、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而登记的,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当依法获准。4、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属于无效婚姻。 结语 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登记在某些情况下是合理的,但需遵循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法定包括重婚、当事人为禁婚亲、未到法定婚龄和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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