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员工在工伤或者是职业病期间,需要暂停工作去接受工作医疗的,都能算作在停工留薪期内,但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十级工伤在一年后通常也不会影响工作,所以大概率不存在需要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期间的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