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1)建筑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3)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时,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6)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7)境外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