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处理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 |
释义 |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及区别。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没有夫妻权利义务,但子女受法律保护,财产需协议或法院判决处理。可撤销婚姻符合法定要件,一方被胁迫,可在一年内申请撤销,可调解。两者共同点:无法律效力,处理原则一致,判决形式相同,失去条件后可认定有效。不同点:无效婚姻不符合要件,可撤销婚姻一方被胁迫,审理程序稍有不同,无效婚姻不适用调解。对两者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财产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这里“自始无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宣告或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关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在未经法律程序宣告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按无效对待。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1)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财产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以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关系 相同点: 一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当事人办了结婚登记证的。大家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二是婚姻被宣告和被撤销后,都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没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间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三是在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时处理原则是一致的;四是法院在处理的形式上都是采用判决的形式;五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失去之后,都可以认定为有效婚姻。 不同点: 一是无效婚姻在客观上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法定要件,而可撤销婚姻则符合法定要件; 二是在主观上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是自愿的,而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其中一方是被胁迫结婚的,不是自愿的; 三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程序上稍有不同,可撤销婚姻如果经受胁迫的一方同意,对其婚姻关系还可以调解,而无效婚姻则不能适用调解。 其实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我们可以从其字面上来理解,对于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夫妻该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对于结婚是受人胁迫的,那么可以在结婚后的一年以内申请撤销婚姻。所以对于两者的法律后果都有明确的规定。 结语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无效婚姻指的是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法定要件的婚姻,其自始无效,夫妻之间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但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财产分割方面,无效婚姻的财产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可撤销婚姻是指其中一方是被胁迫结婚的情况,可以在结婚后的一年内申请撤销。对于可撤销婚姻,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且在财产分割方面也适用类似原则。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来处理相关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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