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房屋产权单独所有如何办理?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单独所有的可以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包括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原土地证、个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批准文件等。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房屋产权单独所有要如何办理 民法典规定,房屋的物权以登记为准,所以房屋产权单独所有的,可以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因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联营合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联营合同等有关材料; (8)继承和赠与土地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 (9)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单独所有的办理方式是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需经登记方可生效。所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包括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原土地证、身份证明或护照、批准文件等。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需提供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土地转让合同、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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