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省总工会的工作职责是:1、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省委、全国总工会的工作方针,指导全省工会工作;2、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工会维护的基本职责,组织开展工会各项工作;3、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和政府以及全国总工会反映职工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4、负责全省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5、负责省工会系统的对外交流,发展同台、港、澳工会的联系,指导和加强国际海员俱乐部的建设;6、承担省委、省政府及全国总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国工会章程》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设派出代表机关。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