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资源税的 纳税 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税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具体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呢?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此外,按照税法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这里所说的独立矿山,系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这里所说的联合企业,系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为宜的。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现规定征收 矿区 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