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双方在处理二手房时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房屋房产证资讯的核对方法和卖方需要注意的房产证保管问题,并指出伪造房产证属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会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法律分析 购房者:仔细核对房屋房产证资讯对於购房者来讲,在核对房屋房产证资讯时,要特别注意房产证的格式、字体和公章样式。由于同一发证机关在同一时期签发的房地产证和土地证具有相同的特点,布局统一,字体清晰一致。相反,假证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如印章字迹模糊、纸质材料不同、字体过大或过小、印章不清、钢印或水印等,一旦发现对方提交的证明有疑问,应持对方出具的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去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先到中心。另外,在核对房东信息时,最好配合对方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进行核实,以提高安全系数。同时,一定要到交易部门确认待交易房屋没有抵押。 卖方:房产证不应看不见 对于卖方来说,如果可能的话,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在房产证送到交易部门之前,最好不要让房产证看不见,以免发生证书转让等事故。合同约定在交易过程中,房产证由中介公司保管的,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房产证遗失或者发生其他意外情况中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之,在处理房地产时,一定要睁大眼睛,以免落入骗子的圈套。 相关联系: 伪造房产证罪是什么? 伪造房产证属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名誉。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证件是其在社会某些领域和方面开展管理活动的重要证据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声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伪造他人房产证是违法的,法律也不允许擅自为自己的房屋制作房产证。 拓展延伸 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有时会面临一些骗局和欺诈行为。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买卖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避免被骗: 1. 研究产品或服务:在购买任何产品或服务之前,应对其进行充分的研究。了解产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价格以及销售商信誉等,有助于做出更明智的决定。 2. 警惕虚假宣传:当某些人试图销售你不需要的东西或服务时,要警惕虚假宣传。确保了解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真正价值和质量。 3. 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当与陌生人交谈时,应保持警惕。陌生人可能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诱骗你做出错误的决定。 4. 保存证据:在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时,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收据、照片和视频等。这些证据有助于在需要时证明自己的购买行为是合法和有根据的。 5.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发现自己被骗了,不要轻易放弃。寻求专业帮助,如律师或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帮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采取适当的行动。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买卖双方可以减少被骗的风险。 结语 购房者应当仔细核对房屋房产证资讯,以免受到骗子的欺诈。同时,卖方也应该将房产证保存好,以免发生意外情况。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一定要保持警惕,以免落入骗子的圈套。如有任何疑问,可联系相关部门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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