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综上所述,增值税是我国税制中重要税种,体现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企业规模较大的,构成一般纳税人,执行16%的税率。在应纳税额计算上,用企业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即可。简单来说,就是企业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后的利润部分要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