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应急预案方案有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1、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  2、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3、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法律客观: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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