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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仲裁机构约定不明能否视为没有约定
释义
    一、合同仲裁机构有哪些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三种: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构。
    二、合同仲裁机构约定不明能否视为没有约定
    合同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可以视为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约定不明确视为未变更。
    一般来说,对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名称约定的不准确,但是能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认定该仲裁条款有效;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也没有说明具体的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当事人也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受理。以下是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该内容由 袁立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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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2:3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