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以继往为由拒赔心包积液,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以继往为由拒赔心包积液,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是否涵盖心包积液等疾病,以及被保险人的投保时是否已经告知了相关情况,都将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给予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保险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4.《保险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告知或者欺诈告知的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有权解除合同。 5.《保险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情况在投保时已经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得以未知为由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以继往为由拒赔心包积液,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及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情况进行评估。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告知保险人相关情况,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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