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验房不合格是否需要交物业费? |
释义 | 验房不合格没收房不交物业费;已竣工但未出售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约定的费用由业主负连带交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订立书面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未履约需承担法律责任;物业服务收费应合理公开。 法律分析 验房不合格没收房是不需要交物业费的。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员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结语 物业服务费应按合理、公开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以确保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对于不合格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全额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未能履行约定导致业主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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