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包括 |
释义 | 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包括: 1、法律变更,即行为在做出的当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后来被修改、废止或者撤销了,则该行为也就失去了其继续合法存在的基础,因此必须被废止; 2、情事变更,即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已经不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则该行为也就丧失了其继续存在下去的事实根据,因此也必须被废止; 3、目的实现,即该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因此没有必要继续存在下去; 4、公共利益,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做出之后,如果得以落实的话反而会损害公共利益,则有权机关也可以将其废止,这在行政许可中较为常见。 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 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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