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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释义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一、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有哪些
    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合同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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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9: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