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盗物品价格鉴定规则 |
释义 |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价格认定必需的相关材料。提出机关对上述文书、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当载明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真伪质量检测证明,价格内涵(被盗财物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价格认定基准日,提出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如,农产品的价格内涵包括生长周期(芽、花、果等)、生命周期(种、芽、苗、初果、盛果、衰老、死亡等)、流通环节(产品收购、储运、批发、零售等)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的价格内涵包括生产过程(在产品、产成品等)、流通过程(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零售)、回收过程等环节的价格。 一、价格欺诈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价格欺诈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条件包括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类、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二)价格欺诈的认定条件包括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 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2、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选行交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5、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6、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二、司法鉴定所需要材料 司法鉴定的种类有很多,不同种类的司法鉴定所需的材料的要求也不一样。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通常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下面是委托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目录: (一)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机构名称,清楚扼要说明委托事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职工工伤、有关期限、伤病关系等),简单阐述案情,被鉴定人和/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 (二)案情: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其他案件,应说明办案部门查明的案情。 (三)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须带有被鉴定人的照片,复印件亦可,用以校对是否为被鉴定人本人,防止冒名顶替,如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等,如为未成年人,则提供户籍材料复印件。 (四)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片(X片、MRI片、CT片等)及检查报告、必要的实验室检查报告(如肌电图、脑电图、视听觉电生理等)。 (五)重新鉴定的,应该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原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已作损伤程度鉴定的,应提供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六)需该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回避的,予以注明。 (七)应注明委托鉴定材料的名称、数量。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