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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申请延期手续指南
释义
    工伤申请延期无需办理手续,只需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非自身原因。根据最高法院规定,超过申请期限非自身原因的时间不计入期限内。不可抗力、人身自由限制、用人单位原因、登记制度不完善、劳动关系争议等情形可视为非自身原因。社保部门应在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通知职工和单位。如需依据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结论,决定期限可中止。工伤认定申请人与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法律分析
    劳动者工伤申请延期的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自己延期非自身原因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结语
    劳动者工伤申请延期的办理无需繁琐手续,只要劳动者能提供证据证明延期非自身原因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若因非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耽误的时间不计入期限内。一系列情形可被认定为非自身原因,如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登记不完善、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及其单位。在司法或行政部门未作出结论前,决定时限可暂停。工伤认定需以司法或行政结论为依据,工伤认定申请人与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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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2: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