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具动火证的要求: 1、办理动火证需到保卫处,携带盖有红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盖有红章的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特种作业证件各一份,并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2、保卫处主管老师对动火作业人员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性进行核验;_ 3、审核无误后,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领班级(含领班)以上人员进行签字;_ 4、由保卫处主管老师开具动火证,交代注意事项,并对动火证存根进行归类存档。 动火证使用注意事项: 1、在隐藏部位动火,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应反复检查,防止阴燃;_ 2、露天动火如遇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焊接作业;_ 3、动火不准与油漆、喷漆等易燃易爆工种同步同时交叉作业; 4、严禁在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爆炸的危险场所动火;_ 5、动火现场周围和高空动火下方火花飞溅及残落的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_ 6、氧气瓶、乙炔瓶有压力表,两瓶间距不得少于5米,与明火作业应大于10米,直立使用;7、动火现场有看护人全程监护,并按照保卫部门要求配备灭火器、水桶;_ 8、动火现场下放地面上若有孔洞,必须进行检查,封堵或遮挡后方可动火;_ 9、动火证有效时限为当天申请批准时间内有效;否则将视为无证违规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