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1、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2、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7、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相关知识: 专利权质押,质物应具备哪些条件? (1)专利权必须有效。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质押也不可能是无限期的,在质押期限内,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年费缴纳凭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等。《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撒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质物(专利权)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3)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