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利权质押登记地点:双方是国内个人、单位的,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或者国家专利局在地方设立的代办处办理。双方有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到国家局初审部服务处进行办理。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