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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地事故三方责任规定
释义
    工地事故三方责任的划分是: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施工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施工单位没有经过合法注册,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实际施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虽然不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是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的。
    二、包清工受伤责任谁承担
    包清工受伤按照如下情形承担责任:1、如果包清工和施工单位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发生事故之后,可以要求施工单位申报工伤,然后进行伤残鉴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施工单位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2、如果包清工与雇主存在的是雇佣关系的,在从事雇佣的活动中受伤的,则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包清工人身损害的,包清工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施工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施工单位没有经过合法注册,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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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