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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
释义
    如果原告提出的借条就是一份孤证或有其他原因,必须要进行笔迹鉴定,根据公平原则,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在特殊情况下,分配给原告。就是说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与证据距离近而且能够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而不分配给与证据距离远又不能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为什么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具体而言,从司法鉴定的特殊要求来看,进行笔迹鉴定,都需要提取异议人的笔迹进行对比。笔迹鉴定,由于人的书写习惯在不同的时期可能会有差异,加上异议人为了逃避鉴定,在提供书写材料时往往会有意识避免与对方提供证据上书写习惯的同一,给鉴定机关的鉴定制造困难,鉴定机关为了鉴别真伪,往往要求提供异议人与该证据同一时期书写的相关书面材料和异议人的签名。如果法院将申请鉴定责任分配给原告,而原告在占有被告本人书写和签名的材料方面明显可能性小,甚至除了该证据外无法找到被告本人签名和书写的相关材料。在此情形下,如果仅让被告配合提供同时期的材料时,则被告可能会为了逃避鉴定而找出诸如“我当时就没写什么字”或“当时书写的材料没有保存,无法提供”等等理由予以拒绝。而在没有同一时期材料的情况下,只有异议人现在书写的材料与需鉴定材料对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鉴定失误的比率要大大高于有同时期材料的情况。而如果将申请鉴定的责任分配给被告乙,鉴定的预期结果被告心里最清楚,如果真是其本人所书写和签名,被告就很可能会放弃异议了,如果确实不是其本人书写和签名,那么,在法院将申请鉴定的责任分配给被告时,被告就会积极地配合鉴定机关搜集提供他本人同时期相关材料,这样更有利于鉴定机关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结论,法官才能将造成错案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为什么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如被告原系原告单位的职工,每月都在单位领取工资,有被告在同一时期在工资单上的签名,又如,原告处有被告在同一时期的亲笔信,被告在原告有同时期的其他合同书,等等。在上述情况下,原告能够找到并能够提交这些证据,法院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更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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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12:5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