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原则上按种植面积补,直接对种粮的农户进行补贴。具体的补贴原则具体如下: 1、按照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 2、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的耕地不予补贴; 3、补贴不得用于高效农业,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不予补贴。粮食主产省、自治区(指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原则上按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如采取其他补贴方式,也要剔除不种粮因素,尽可能做到与种植面积接近。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切实可行的补贴方式;具体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