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夜间扰民时间为晚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居民、文教区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