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权利 |
释义 |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一、股东查账的法律规定 (1)股东查账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公司法关于股东查账权的规定,应视为公司法的强行性而非任意性规定。由于查账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并非公司章程可以任意限制或排除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东的此项权利,则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应为无效。(2)股东查账权是一项请求权。如前所述,股东行使查账权须依一定程序向公司提出请求然后才能行使,由此说明股东查账权具备请求权的性质。这与新《公司法》第34条第1款所规定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相比较,显然存在较大的差别。 二、公司法不分红股东需要怎么处理 公司法不分红股东的处理是,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里股东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股东知情权;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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