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虽然不受劳动法保护,但却受《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保护。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上属于劳务雇佣关系。用人单位还是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如果学生因工受伤,单位需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 如果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勤工俭学,培训型实习,可以不视为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对于在校生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在用人单位为今后在该单位就业进行考察了解的就业型实习,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以及转正后工资的80%。 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