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十七级是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 县处级正职,包括中央部委司局和省直机关的正职领导,各地级市下属委、办、局的正职领导,直辖市的街道(或乡镇)党政领导正职,以及各县四套班子的正职领导。 职务与级别 (一)国家主席:一级; (二)国务院总理:一级; (三)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四至二级; (四)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八至十级; (五)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十至六级; (六)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十三至八级; (七)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十五至十级; (八)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八至十二级; (九)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二十至十四级; (十)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二十二至十六级; (十一)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二十四至十七级; (十二)科员:二十六至十八级; (十三)办事员:二十七至十九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