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流动人口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申领《居住证》。连续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以公安机关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