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退耕还林经济林补助10年,其中后5年减半补助;生态林补助16年,其中后8年减半补助,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法律客观: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以下先后次序安排: (一)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建设基本口粮田; (二)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开展沼气、节柴灶、太阳灶等农村能源建设; (三)对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实行生态移民; (四)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基地建设、开展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等; (五)高寒少数民族地区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按本办法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九条 规定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地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