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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公办学校教师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是什么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给予教师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校权限为: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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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2/17 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