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样的?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基底土壤质量标准以及土方开挖工程中需要注意的质量问题。基底土壤的质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禁止任何扰动;基底处理、填方基底、回填土料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填方和柱基、管沟的回填必须按规定分层密实;土方工程的允许偏差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在土方开挖工程中,需要做严格的检验,包括对地基的检验、对开挖尺寸的检验等。 法律分析 一、基底土壤质量标准 1. 基底土壤的质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禁止任何扰动。 2、填方的基底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 3、填方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回填的土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 4、填方和柱基、管沟的回填,必须按规定分层密实, 5、土方工程的允许偏差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主控项目: 1、标高。是指挖后的基底标高,用水准仪测量。检查测量记录。 2、长度、宽度。是指基底的宽度、长度。用经纬仪、拉线尺量检查等,检查测量记录。 3、边坡。符合设计要求。按6.2.3条观察检查或用坡度尺检查。只能坡不能陡。 一般项目: 1、表面平整度。主要是指基底,用2m靠尺和楔开塞尺检查。 2、基底土性。符合设计要求。观察检查或土样分析,通常请勘察、设计单位来验槽,形成验槽记录。 土方开挖前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施工过程中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槽。形成施工记录及检验报告,检查施工记录及验槽报告。 二、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1、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自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2、软土地区桩基挖土应防止桩基位移: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对称挖土;在密集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事先确定防桩基位移的措施。 3、基底未保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层,待做基础时再挖掉。 4、施工顺序不合理:土方开挖宜先从低处进行,分层分段依次开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5、开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除结构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所需的宽度,在开挖前均应考虑。 6、基坑(槽)或管沟边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并要认真验收。 在土方开挖工程中,有很多的地方需要做严格的检验,比如说对地基的检验、对开挖尺寸的检验等等。对于这个土方开挖工程的检验问题,国家是做了非常严格的标准的,这个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中不但包括了对地基的尺寸、厚度、平整度等方面的检验标准,还包括了对基底土的性质的检验标准。 拓展延伸 基底土壤是植物生长的基础,其质量对植物生长发育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基底土壤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基底土壤质量检验标准。这些标准包括: 1.《基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该标准规定了基底土壤环境监测的方法和指标,包括土壤pH、有机质含量、土壤颗粒组成等。 2.《基底土壤质量评价标准》(GB/T 15618-92):该标准对基底土壤的质量评价指标进行了规定,包括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土壤容重、土壤养分含量等。 3.《城市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该标准针对城市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价,规定了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标准等。 4.《公路路基基底土壤养护技术规范》(JTG 5150-2020):该标准规定了公路路基基底土壤的养护管理,包括土壤保水、透气、施肥等措施。 5.《铁路路基基底土壤养护管理技术规范》(TB/T 3412-2011):该标准适用于铁路路基基底土壤的养护管理,规定了土壤保水、透气、施肥等措施。 6.《基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该标准规定了基底土壤环境监测的方法和指标,包括土壤pH、有机质含量、土壤颗粒组成等。 7.《基底土壤质量评价标准》(GB/T 15618-92):该标准对基底土壤的质量评价指标进行了规定,包括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土壤容重、土壤养分含量等。 综上所述,我国制定了多项基底土壤质量检验标准,以保证基底土壤的质量和安全。违反相关标准可能会对植物生长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结语 这段话讲述了基底土壤质量标准以及土方开挖工程中需要注意的质量问题。基底土壤的质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禁止任何扰动;基底处理、填方柱基、基坑、管沟回填的土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填方和柱基、管沟的回填必须按规定分层密实;土方工程的允许偏差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在土方开挖工程中,需要做严格的检验,包括对地基的检验、对开挖尺寸的检验等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10-07)\t第二十一条\t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10-07)\t第十六条\t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10-07)\t第三十九条\t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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