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认为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3曰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