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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清算时无法清算的情形
释义
    1、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2、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3、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一、破产清算适用情形
    一般情况下分为公司自主破产和强制破产清算。依照《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
    引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形有三种: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申请、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申请破产可能降低债务人企业的信誉信用,并可带来系列诉讼危机,加剧债务人的外部债务压力,因而实践中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看似不可能。
    (一)公司自主破产清算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5、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以清理债务或进行重整。
    企业申请破产,一方面是整理并核算对外债务,防止部分债权人的过激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赢得时间以期寻找重新运营的机遇。
    (二)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
    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1、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2、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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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