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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包括表决权、余额返还请求权以及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同时,文章还列举了股权质押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监管指标、内控机制、风险控制措施等。最后,文章强调了股权质押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的股权情况进行处理,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存在不符合标准的股权无法办理质押。
    法律分析
    1. 股权质押的表决权并非以转移占有为前提,而是需要进行质押登记,以使质押生效,同时成为对抗第三方的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一、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二、股权质押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一)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三)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四)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股权质押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股权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股权类型所认定的相关情况是不同的,但如果不符合规定的质押条件,或者上述条件中存在不符合标准的,那么就是无法办理股权质押的。
    拓展延伸
    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从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在股权质押中,股东仍然持有股权的所有权,但表决权可能会受到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股东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包括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但是,如果股东将股权质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可以享有表决权,这可能会对股东的表决权产生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对所议事项应当表明自己的态度。如果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则该项表决有效;如果股东明确表示反对,则该项表决无效。因此,在股权质押的情况下,股东需要明确表示自己的态度,否则该项表决可能无效。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但代为行使表决权的他人不得超过十分之三。如果股东委托的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则该项表决也可能会受到限制。
    在股权质押的情况下,表决权问题需要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股东需要明确表示自己的态度,并且不得超过十分之三的代为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则股东需要在表决前向公司披露该情况,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12-31)\t第八条\t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12-31)\t第十条\t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12-29)\t第七条\t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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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