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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费是去诉讼服务中心吗
释义
    

法律主观:
    


    诉讼费作为重要的诉讼成本之一,不仅关系到诉权的行使,还会影响到诉讼方式的选择。一、诉讼费会退还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这是否意味着,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原告方胜诉的,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即可到法院申请退还其已预交但应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二、司法现状目前司法实务中关于诉讼费退费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由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扩大了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的范围,并且审判实践中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因此,法院的每年的退费数额较大。(二)、各地法院对于诉讼费退费实际操作不尽相同,有的法院退还诉讼费不仅承办法官、审判长要签字,还需要法院的其他领导签字才能到财务领到钱,退费程序繁琐冗长。(三)、对于一方当事人胜诉后的退费问题,法院不退费则于胜诉方当事人不公,但退费后向败诉方收取诉讼费时往往又难以收取。所以,有的法院直接让胜诉方去找败诉方结算诉讼费用,将不能取回诉讼费的风险转嫁到胜诉方当事人头上。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条是在《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完善,主要明确了法院应及时退还胜诉方的诉讼费用,保护了胜诉方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明确将败诉方不承担或无法强制执行到诉讼费用的风险归由法院及国家承担。因此,胜诉方当事人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及时向法院主张退还诉讼费用。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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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4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