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兑现支票以及退票后如何处理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支票兑付的两种方式:直接交给付款银行和委托公司银行代为兑现并转账。在处理支票时,应考虑到清算所和银行在国外的情况。如果支票被拒绝付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背书人支付支票的金额或利息,即追索权。行使追索权必须满足条件,包括在发票日期后10天内以现金形式提交发票,以及出票人可以解除付款委托。付款银行将出具拒付证明。 法律分析 支票兑现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持票人将支票直接交给付款银行; 第二种是委托其公司银行代为兑现并转账。 收到支票后,应提示付款人(金融机构)。一旦支票被出示,付款人将从所出示支票的出票人账户中支付支票上记录的金额给持票人。 公司通常用第二种方式兑现支票金额。支票将由公司的代理银行兑换和兑现。银行将把支票送到清算所兑换,支票将由银行处理。此时,当出票人在付款人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时,该支票将成为一张不兑现的支票,并将与一张未付款的票据一起退回。 有时第一种方法也可以用来兑现支票。然而,如果付款银行在国外,这样做效率会很低。而且,如果不经过清算所,如果存款不足,就很难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因此,为了保证安全和方便,最好通过银行兑换现金。一些发票制造商非常困惑。即使今年2月没有29号,付款日期仍然写为29号。如果没有6月31日,付款日期也写为6月31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每月的最后一天仍然是付款日。支票被出票人止付的,付款银行不得向持票人支付。会计应在收到支票的当天或次日立即将支票转到银行。但是,如果支票拒绝付款,也可以行使追索权,具体条件如下: (1)提示期内提示; (2)付款银行拒绝付款的原因附在支票上。 由于存款金额不足等原因,拟兑现的支票将被拒绝,然后由银行退还给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支票被拒绝,但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背书人支付支票的金额或利息,这就是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必须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上述第一个条件是发票必须在发票日期后10天内以现金形式提交。超过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可以解除付款委托,支票追索权随之解除。 为了证明支票被拒付,付款银行将出具拒付证明。相关句子是“××支票因××原因不能兑现”。年月日,银行分行经理,打印人。汇票退票时,有关退票理由的票据将连同支票一并退还持票人。 拓展延伸 支票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但支票兑现存在一些注意事项。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票的兑现需要出票人签章或者委托收款人签章,并且需要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见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支付票款。 同时,在异地、同城、异地开户的单位、个人不得在同一支票上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签名并加盖印章的行为。背书人应当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和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和背书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另外,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承担责任。出票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或者名称缩写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支票,出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支票的兑现需要出票人签章或者委托收款人签章,并且需要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见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支付票款。同时,在异地、同城、异地开户的单位、个人不得在同一支票上背书转让。背书人应当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和背书日期,更改的票据无效。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承担责任。出票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或者名称缩写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出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支票兑付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持票人将支票直接交给付款银行,第二种是委托其公司银行代为兑现并转账。收到支票后,应提示付款人,一旦支票被出示,付款人将从所出示支票的出票人账户中支付支票上记录的金额给持票人。公司通常用第二种方式兑现支票金额。银行将支票送到清算所兑换,并由银行处理。但有时第一种方法也可以用来兑现支票,否则效率会很低,且未经清算所处理,存款不足时,支票将无法处理。因此,最好通过银行兑换现金。如果发票制造商困惑于支票日期问题,可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每月的最后一天仍然是付款日。支票被出票人止付的,付款银行不得向持票人支付。会计应在收到支票的当天或次日立即将支票转到银行。但支票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需满足提示期内提示且付款银行拒绝付款的原因附在支票上的条件。行使追索权时,出票人或背书人需支付支票的金额或利息,即追索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八条 【付款期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四章 支票 第九十一条 【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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