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多重抵押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不动产多重抵押的法律规定有: 1、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2、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对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同时应当注意,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由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承租人不能行使承租权的,承租人可以据此主张违约请求权。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不能抵押的不动产包括: 1、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 2、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3、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4、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5、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 6、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7、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综上所述,房产是可以进行多次抵押的,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权与出租权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有效,但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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