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包工保证金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清包工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概念及规定。清包工保证金没有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在四种情况下可以支取保证金,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以及其他 法律分析 一、关于清包工保证金的理解 无论是施工装潢还是私人装修,清包工都没有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这是因为清包工不负责材料供应,清包工只是负责提供手艺和劳力。这在各个建筑工地和装修工地,都不会要求工人出质量保证金,对于施工技艺是否合格,这在各个节点以及竣工验收的时候,就已经给出答案了。所以,装修清包工对于施工节点和竣工的验收尤为重要,这绝不能马虎了事。如瓷砖不能有空鼓,瓷砖接缝之间不可有阶梯。只要施工工艺不存在问题,以后也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概念是什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三、哪些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 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拓展延伸 标题:['3. 清包工保证金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你了解吗?'] 随着建筑工程的日益增多,清包工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逐渐成为建筑行业中备受关注的话题。那么,清包工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底是什么呢? 清包工保证金是指承包商在施工前,向业主预先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确保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业主有权扣除该保证金。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则是指建筑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从工程造价中划出的一定比例,用于确保施工队伍的工资支付。 从法律角度来看,清包工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都是建筑行业中的常见保证金形式。但是,它们的法律规定和作用略有不同。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清包工保证金主要用于确保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则主要用于确保施工队伍的工资支付。 同时,也需要注意到,清包工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承包商或建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使用保证金,业主或相关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因此,在进行清包工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结语 无论是施工装潢还是私人装修,清包工都没有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这是因为清包工不负责材料供应,清包工只是负责提供手艺和劳力。这在各个建筑工地和装修工地,都不会要求工人出质量保证金,对于施工技艺是否合格,这在各个节点以及竣工验收的时候,就已经给出答案了。所以,装修清包工对于施工节点和竣工的验收尤为重要,这绝不能马虎了事。如瓷砖不能有空鼓,瓷砖接缝之间不可有阶梯。只要施工工艺不存在问题,以后也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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