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未告知宫颈癌病史,保险公司有拒绝赔付的权利。但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已经进行了宫颈癌筛查并未发现病变,保险公司仍需履行赔付义务。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说明义务,致使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标的、保险费率或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维权建议: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供宫颈癌筛查证明,证明病变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已存在,从而主张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如果保险公司依然拒绝赔付,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权。建议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史,避免后续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