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调查人员需要获取电子证据时,是否需要事先通知被调查人?" |
释义 |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税务机关、银行等可以根据需要,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同案犯的财产、文书和其他物品。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因此,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调查人员可以获取电子证据,并不需要提前通知被调查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有关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同案犯的财产、文书和其他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调查人员在获取电子证据时,无需事先通知被调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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