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
释义 | 一、一般纳税人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3、需符合以下条件: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国家税务总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其分支机构费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三)下列企业,从1997年7月1日起,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商业企业。 (四)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3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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