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拆迁方恶意拖延退房,涉及到居民的合法权益,应该积极维权。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对于拆迁方的违法行为有一定的制约和惩罚措施。 法律依据: 1.《物权法》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备案后,该不动产的权利凭证应当尽快交付权利人。在交付权利凭证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公示等方式通知抵押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不得拖延交付房屋。买受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3.《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得拖延交付房屋,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并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承担违约金。 维权措施: 1.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并要求赔偿违约金和相关损失。 2.通过行政投诉途径,向相关部门投诉拆迁方违法行为,要求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制止。 3.通过媒体曝光途径,通过媒体平台曝光拆迁方的违法行为,推动公众对此事的关注和声援,形成舆论压力,促使拆迁方尽快解决问题。 总之,居民在面对拆迁方的恶意拖延退房时,应该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