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迁房源相关问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
释义 | 动迁安置房的分类:(一)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迁动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因重大市政工程而动迁政府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我的动迁房遇到了问题要咨询 居民回迁安置房分配主要程序:1、领表填表;2、居委会盖章;3、提交申请;4、初审复审公示;5、签订使用权清退协议;6、选房;7、签订合同;8、退还使用权。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房屋征收问题的相关法律? 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有:1、征收主体: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2、征收工作部门: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日常征收工作;3、征收补偿费用:规定必须要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到位并专款专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拆迁子女分房相关问题 子女不能分父母的拆迁房。拆迁房屋是属于父母的拆迁款项所得也应当由父母获得子女没有权利对拆迁房进行处理跟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房子应都归于被拆迁人的名下子女不属于被拆迁人所以子女不能对拆迁房进行分割。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是动迁问题被拆迁方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被拆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应当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向专业人士咨询了解自己应得的补偿数额同时可以与政府部门进行谈判谈判未果应当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延期相关问题咨询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了如果想要继续承包土地可以按照规定延期。如果到期并不想继续承包不办理延期即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该内容由 柴云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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