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